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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規(guī)定有哪些

2024-11-09作者:網友投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標使用許可的定義與方式

定義: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許可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將其注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部分或全部許可給他人(被許可人)使用的行為。

方式:商標使用許可主要包括普通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獨占使用許可三種方式。

* 普通使用許可: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保留自己在該地區(qū)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 排他使用許可: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商標注冊人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 獨占使用許可:在規(guī)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要求

簽訂:商標注冊人(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內容:合同中應明確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注冊號、使用方式、地域范圍、期限等關鍵條款。

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請注意,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三、被許可人的義務與權利

義務: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并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權利: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不同類型的被許可人享有不同的訴權。

* 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人不具有獨立的訴權,應向商標注冊人說明情況,由商標注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取得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許可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 排他使用許可: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但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商標注冊人明確表示不起訴的書面證據)。

* 獨占使用許可:被許可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許可人的監(jiān)督責任

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確保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地域和期限使用注冊商標。

綜上所述,商標使用許可規(guī)定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定義與方式、合同要求、被許可人的義務與權利以及許可人的監(jiān)督責任等。在實際操作中,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確保商標使用許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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