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出現(xiàn)異議是指在商標注冊過程中,當商標局對某個商標進行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任何人認為該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從而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的情況。
商標異議的理由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 未經(jīng)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
2. 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某種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
3. 馳名商標保護,即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可能誤導公眾或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
4.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但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從而誤導公眾。
5. 申請商標注冊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6.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會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此時其他人可能會提出異議。
7. 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或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8.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9. 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商標,如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
10. 申請注冊的商標缺乏描述性或顯著性。
當商標出現(xiàn)異議時,商標局會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陳述和理由,經(jīng)過調(diào)查核實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通常是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nèi),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六個月)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如果被異議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因此,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確保自己的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避免出現(xiàn)異議情況。同時,在收到異議通知書后,應積極準備答辯材料,針對異議人的理由進行反駁,并提供充分的證據(jù)和理由來支持自己的商標注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