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軟件著作權侵權維權過程中,確實需要準備一系列的證據來支持權利人的主張。這些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證明原告軟件著作權有效存在的證據:
* 原告軟件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
* 軟件文檔,包括開發(fā)文檔、用戶手冊等。
* 軟件的發(fā)表證據,如發(fā)布日期、發(fā)布方式等。
* 軟件登記證書,這是國家對軟件著作權進行初步確認的官方證明。
* 受讓或繼承軟件的證明文件(如果適用)。
2. 證明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真實發(fā)生的證據:
* 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以便與原告軟件進行比對。
* 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后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這種比對最好由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以確保其專業(yè)性和權威性。
* 被告接觸原告軟件的可能性證據,如原告的原軟件開發(fā)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等。
* 執(zhí)法機關當場查封的侵權軟件(如果有的話),這是最有效的直接證據。但考慮到非法復制軟件的隱蔽性,原告也可以提供侵權軟件與被侵權軟件的對比情況、被告銷售侵權軟件的發(fā)票、提單、宣傳資料等間接證據。
3. 證明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證據:
* 原告軟件銷售量下降的有關財務賬簿。
* 被告銷售侵權軟件的財務賬簿,包括銷售數量、價款、生產成本等。
* 其他可以證明原告經濟損失的材料,如市場調研報告、專家評估意見等。
4. 證明被告主觀過錯的證據:
* 被告在侵權前后的行為表現(xiàn),如是否曾試圖掩蓋侵權行為、是否曾收到過原告的警告函等。
* 被告的陳述或書面材料,如被告在侵權后的解釋或辯解等。
* 其他可以證明被告主觀過錯的證據,如被告的侵權歷史、行業(yè)內的口碑等。
在維權過程中,當事人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及時提供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如果逾期提供證據,人民法院可能會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能會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對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是否發(fā)生的認定涉及專門性的問題,如雙方軟件的同一認定或實質性相似認定等。這些工作非專業(yè)人員不能勝任,需要他們運用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術進行鑒定。因此,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采取適當的維權方式: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當事人可以選擇與侵權者協(xié)商、申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或根據書面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機構仲裁等方式進行維權。
總的來說,軟件著作權侵權維權需要充分準備和收集相關證據,以確保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同時,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維權方式和策略。